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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债务人骗担保人?这 3 种情况,担保人可免除责任

发布日期:2025-09-11 23:34:58     浏览次数:12

  关键词:上海讨债公司/上海清债公司

  债务人骗担保人?这 3 种情况,担保人可免除责任


  “当初他说借钱是为了生意周转,结果拿去赌了,我现在被法院要求承担担保责任,该怎么办?”“他隐瞒了自己已经负债累累的事实,我以为他信用良好才做的担保,现在他跑了,我要替他还钱吗?”—— 担保人被债务人欺骗的情况并不少见,很多人以为 “签了担保合同就必须担责”,却不知道法律早已明确:若债务人的欺骗导致担保人违背真实意愿提供担保,担保人有权拒绝承担责任。但关键是要分清 “欺骗是否构成‘意思表示瑕疵’”,以及 “如何举证证明被欺骗”,避免因证据不足陷入被动。


  一、先明确:法律不保护 “被欺骗的担保”,但需满足 “违背真实意思” 核心条件


 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九十八条规定:“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,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;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、胁迫等手段,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,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。” 虽然法条未直接提及 “债务人单独欺骗担保人” 的情形,但司法实践中,若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(如虚构借款用途、隐瞒债务情况、伪造资信证明)让担保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担保,且该欺骗行为直接影响了担保人的担保决策,法院通常会认定 “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违背”,进而免除其担保责任。


  这里的核心判断标准是:债务人的欺骗行为是否导致担保人 “错误认知”,并基于该错误认知作出担保决定。例如,债务人声称 “借款 10 万元用于进货款,3 个月内就能回款还款”,并伪造了与供应商的《采购合同》,担保人基于对 “合法经营用途” 和 “还款能力” 的信任提供担保,后发现债务人将借款用于赌博且无力偿还 —— 这种情况下,债务人的欺骗直接导致担保人产生错误认知,担保行为违背真实意愿,担保人可主张免除责任。


  反之,若债务人的欺骗未影响担保决策,担保人仍需承担责任。比如,债务人说 “借款是为了买原材料”,实际是为了支付员工工资(用途虽有差异,但均为合法经营需求),且债务人有稳定的还款能力,担保人基于 “债务人信用良好” 提供担保,后续债务人无力还款 —— 此时债务人的轻微欺骗未改变 “借款用于合法经营” 的核心事实,也未影响担保人的担保判断,担保人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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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二、这 3 种 “债务人欺骗” 情形,担保人可明确免除责任


  并非所有 “债务人欺骗” 都能让担保人免责,只有当欺骗行为触及 “担保决策的核心要素”(如借款用途、债务人资信、还款能力),且担保人能提供充分证据时,才能成功免责。以下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 3 种可免责情形:


  1. 虚构借款用途:用 “合法用途” 掩盖 “非法或高风险用途”


  这是最典型的债务人欺骗情形。债务人通常会虚构 “生意周转”“进货”“购房” 等合法用途,掩盖 “赌博”“高利贷转借”“投资高风险项目” 等真实用途 —— 这些非法或高风险用途往往意味着 “借款极可能无法收回”,担保人若知晓真相,必然不会提供担保。


  例如,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,债务人王某向债权人李某借款 50 万元,声称用于 “服装店装修”,并让朋友张某做担保。张某基于对 “王某经营服装店” 的信任签字担保,后发现王某将借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,输光后跑路。李某起诉张某要求承担担保责任,张某提交了王某与赌博平台的转账记录、证人证言(证明王某长期赌博),以及王某伪造的《装修合同》(经鉴定为假合同)。法院认为,王某虚构借款用途的欺骗行为,导致张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,张某无需承担责任。


  这类情形下,担保人需收集的核心证据包括:债务人虚构用途的书面材料(如假合同、假协议)、真实用途的证明(如赌博转账记录、高风险投资凭证)、证人证言(如知晓债务人真实用途的朋友、家人),证明 “若知晓真实用途,绝不会提供担保”。


  2. 隐瞒关键债务信息:掩盖 “资不抵债” 或 “信用恶化” 事实


  债务人若隐瞒自己已负债累累、存在大量逾期记录,或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事实,让担保人误以为其 “信用良好、有还款能力” 而提供担保,也构成对担保人的欺骗。毕竟,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前提之一,是相信债务人有能力偿还债务,若知晓债务人早已资不抵债,必然会拒绝担保。


  比如,债务人赵某向银行申请贷款 30 万元,让同事孙某做担保。赵某隐瞒了自己已向 5 家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共 40 万元且均已逾期的事实,还伪造了 “无逾期信用报告”。孙某基于 “赵某工作稳定、信用良好” 的认知签字担保,后赵某无力偿还贷款,银行起诉孙某。孙某通过查询赵某的征信报告(显示多笔逾期)、收集小额贷款公司的催收记录,证明赵某隐瞒了关键债务信息。法院认定,赵某的欺骗行为导致孙某违背真实意思担保,孙某免除责任。


  此时,担保人需收集的证据包括:债务人真实的征信报告(可通过法院申请调取)、债务人隐瞒的债务凭证(如其他借款合同、催收记录)、担保人在担保前查询债务人信用的记录(如曾尝试查征信但被赵某阻止的聊天记录),证明 “隐瞒行为直接影响了担保决策”。


  3. 串通债权人共同欺骗:双方合谋让担保人 “背锅”


  若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,通过虚构借款关系、夸大借款金额等方式,让担保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担保,属于 “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”,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担保人可直接免除责任。这种情形虽涉及债权人,但核心欺骗行为仍由债务人主导,常见于 “债务人与债权人合谋转移债务” 的场景。


  例如,债务人陈某欠债权人周某 20 万元无力偿还,两人合谋虚构一份 “陈某向周某借款 30 万元用于生意周转” 的合同,让陈某的亲戚林某做担保。周某承诺 “只是走个形式,不会真让林某还钱”,林某信以为真签字担保。后陈某仍无力偿还,周某起诉林某要求承担 30 万元担保责任。林某提交了陈某与周某的聊天记录(显示两人合谋虚构借款)、证人证言(证明周某曾承诺 “不让林某担责”),法院认定双方串通欺骗,林某无需承担责任。


  这类情形的关键证据是 “串通的证明”,如债务人与债权人的沟通记录(微信、短信、录音)、第三方证人证言(如知晓合谋的知情者),以及虚构借款的相关证据(如借款未实际交付的银行流水)。


  三、担保人被欺骗后,需做好 3 步维权,避免 “担责又受损”


  若发现被债务人欺骗,担保人不能被动等待法院判决,而应主动采取措施,及时固定证据、明确主张,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:


  1. 第一时间收集 “被欺骗” 的核心证据,避免证据灭失


  证据是免责的关键,需重点收集三类材料:


  欺骗行为证据:债务人虚构事实的书面材料(假合同、假证明)、隐瞒信息的证据(如真实债务记录、征信报告)、沟通记录(如债务人承诺 “借款用途合法” 的聊天记录、录音);


  担保决策关联证据:证明 “欺骗行为与担保决策直接相关”,如担保人在担保前询问过借款用途,债务人明确答复 “用于合法经营” 的录音,或担保人基于债务人提供的虚假资信证明才同意担保的书面材料;


  债权人知情证据(若涉及):若债权人明知债务人欺骗仍接受担保(如债权人知道借款用于赌博却不告知担保人),可收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异常沟通记录、资金流向证据(如借款直接转入赌博账户,债权人未核实),证明债权人存在过错。


  2. 向法院主动主张 “免除担保责任”,提交抗辩意见


  若已被债权人起诉,担保人需在庭审中明确提出 “因被债务人欺骗,担保行为违背真实意思,请求免除责任” 的抗辩,并提交上述证据。庭审中需重点陈述:


  债务人具体的欺骗行为(如 “虚构借款用于装修,实际用于赌博”);


  自己因欺骗产生的错误认知(如 “以为借款用于合法经营,才同意担保”);


  若知晓真相,绝对不会提供担保(如 “我知道他赌博后绝不会给他担保,因为赌博借款大概率无法收回”)。


  例如,在庭审中,担保人可当庭播放与债务人的录音:“你之前说借钱是为了进原材料,怎么现在变成还赌债了?” 债务人回复:“当时不说生意周转,你怎么会同意担保?” 这类录音能直接证明欺骗事实,帮助法院认定免责。


  3. 若已承担担保责任,可向债务人追偿 “赔偿损失”


  若担保人因未能及时举证,已向债权人承担了担保责任(如替债务人偿还了借款),也无需自认倒霉 —— 可另行起诉债务人,主张 “因债务人的欺骗行为导致自己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责任,要求债务人赔偿损失(包括垫付的借款本金、利息、诉讼费等)”。


  此时,担保人需提交的证据包括:已承担担保责任的凭证(如向债权人转账的记录、债权人出具的《收款确认书》)、债务人欺骗的证据(如之前收集的假合同、录音),证明 “自己承担责任是因债务人的欺骗,债务人存在过错”。法院通常会支持担保人的追偿请求,判决债务人赔偿全部损失。


  四、关键提醒:担保人需避免 “自身过错”,否则可能无法免责


  并非所有 “被欺骗” 都能免责,若担保人自身存在过错(如未核实关键信息、明知可能存在风险仍提供担保),即使被债务人欺骗,仍可能需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:


  过错 1:未核实借款用途。例如,债务人说 “借钱用于生意周转”,担保人未要求查看任何经营材料(如营业执照、采购合同),直接签字担保 —— 法院可能认为 “担保人自身未尽到基本的审慎义务,存在过错”,无法完全免责;


  过错 2:明知债务人有不良记录仍担保。例如,担保人知道债务人有赌博习惯,却因 “碍于情面” 仍提供担保,后债务人因赌博无力还款 —— 法院可能认为 “欺骗未影响担保人决策,担保人自愿担责”,需承担责任;


  过错 3:未审查担保合同内容。例如,债务人让担保人 “签个简单的字,只是走个形式”,担保人未看合同内容就签字,后发现是连带担保责任 —— 法院可能认为 “担保人自身未审慎审查合同,需承担相应后果”。


  因此,担保人在提供担保前,务必做到 “三核实”:核实债务人的借款用途(要求提供相关证明)、核实债务人的资信状况(查询征信或了解其还款能力)、核实担保合同的核心条款(如担保类型、责任范围、期限),避免因自身过错陷入 “被欺骗又需担责” 的困境。


  最后:担保需谨慎,被欺要维权


  为他人提供担保本质是 “以自身信用为他人债务背书”,务必保持审慎,避免因 “人情”“信任” 忽视风险。若不幸被债务人欺骗,也不要慌乱 —— 及时收集证据,向法院主张免除责任,或在承担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。法律始终保护 “真实意思表示”,只要能证明自己的担保是被欺骗的结果,就有机会免除不必要的责任,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
 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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